【信息时间:2024-03-01 】
中煤科工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供应商管理,汇聚优质供应资源,构建正向激励与负面惩戒相结合的供应商管理体系,遏制供应商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淘汰劣质供应商,营造风清气正的采购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结合中煤科工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煤科)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失信行为,是指在项目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及合同履约过程中,供应商出现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商业道德、违反合同(协议)和承诺的行为。
第三条 上海煤科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采用黑名单制,即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危害程度,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参加公司各单位采购活动。
第四条 集团公司对供应商失信行为实行统一管理、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即上海煤科所属单位内任一单位将供应商纳入失信行为并上报上海煤科和集团公司归口管理部门,该供应商将纳入上海煤科和集团公司全级次企业失信名单,其提供的所有产品、工程或服务都将被上海煤科和集团公司其他单位禁止采购和使用,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规范从业氛围。
依据供应商失信行为性质的严重程度,对列入失信行为
CCTEG SHC/GL ZG 003 2023 中煤科工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V1.0)
黑名单的供应商采取禁入措施,禁入期限设为 1 年、2 年、3 年和 5 年。第十三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禁止其参加上海煤科和集团公司其他单位采购项目 1 年:
(一)不能按合同约定完成相关事项,给上海煤科及所属单位造成轻微损失的;
(二)不按合同约定配合监造/监理人员工作的;
(三)违反合同约定私自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四)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合同约定或采购文件承诺的原材料、零部件的;
(五)供应商对其重要注册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未做及时更新,在后续引用中对采购造成影响的;
(六)在招标或非招标采购开标之后,无故放弃投标/报价, 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或拒签合同的;
(七)拖欠农民工工资;
(八)“年度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上海煤科采购相关规定的失信行为。
第十四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禁止其参加上海煤科和集团公司其他单位采购项目 2 年:
(一)在采购活动期间以非正常渠道接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等人员,获取相关信息,干扰正常采购的;
(二)未按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索取额外费用等失信行为,对生产建设造成影响的;
(三)违反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拖延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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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质保期内其产品或服务出现质量问题,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影响安全稳定运行的;
(五)降低产品设计标准、偷工减料,或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伪劣原材料、零部件以次充好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上海煤科采购相关规定的失信行为。
第十五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禁止其参加上海煤科和集团公司其他单位采购项目 3 年:
(一)参与采购活动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交虚假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绩证明及其他投标需要提交的资料,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借用他人资质投标,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串通投标、围标,破坏公平竞争的;
(三)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伪造施工、货物或服务等检验、试验合格证明、报告、文件资料的;
(四)严重违反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拖延工期或供货时间等失信行为;
(五)在履约过程中,因供应商责任,发生安全、环保事故,出现质量问题, 给采购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因供应商责任,引发不稳定事件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
(七)在合同签订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擅自终止合同,或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八)在参与采购活动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恶意扰乱采购秩序的;
(九)所供设备不能安全稳定运行或技术、质量等性能指标与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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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值出现重大偏差,且无法通过进一步调试和正常维护及时得到解决的;
(十)拖欠农民工工资(上访到上海煤科层面的);(十一)年度考评结果累计 2 次为“不合格”的;
(十二)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上海煤科采购相关规定的失信行为的。
第十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禁止其参加上海煤科和集团公司其他单位采购项目 5 年:
(一)给上海煤科造成重大安全、环保、质量隐患或事故的;(二)因供应商责任给上海煤科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近三年内,供应商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
(四)近三年内,供应商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
(五)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经营,被有关行政、司法机关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或勒令停止营业的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六)涉及围绕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等经商办企、特定关系人投资入股、影子公司影子股东、靠企吃企、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违规获取工程项目等违规违纪事项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上海煤科采购相关规定的。第十七条 对供应商失信行为情节严重的认定,由各单位根据采购
项目实际情况,综合供应商行为性质、主观恶意程度、造成损失大小、不良影响范围等因素综合研究认定。对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所注册设立的与其现有经营业务相似的其他法人或组织,应同步采取业务全面禁入措施。
第十八条 对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或承担采购项目过程中,存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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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失信行为情形,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各单位可不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但要采取约谈警示、督促整改、降低考核评价分数、减少采购份额、缩短服务期限、暂停采购3 个月、暂停采购 6 个月等处理措施,防范化解各类风险。
失信行为黑名单一经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原则上禁入期内不得解除;两次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供应商,将永久不得解除。
第二十条 被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的供应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原认定单位进行评审通过后可以申请从黑名单上解除。
(一)已履行义务,修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对失信行为做出了实质改正,且列入失信名单期间未发生相关规定的失信内容的;
(三)认定单位发现供应商黑名单认定有错误的;(四)出现其他可从黑名单上解除的因素。